《專家分享—香港搵律師網》路上遇上意外應該點做?詳細交通意外賠償程序你要知!

更新於2024年01月12日

香港人多車多,截至2021年1月,於運輸署登記車輛超過800,000輛,不論是汽車司機、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或行人都有機會目擊或遭遇交通意外。所以為保障自身安全,知道一些遭遇交通意外後的一些處理方法和撞車處理步驟會比較有保障。今次就找來香港搵律師網替我們詳細講解箇中事宜,希望這篇文章能夠令你對發生交通意外後的處理事宜有更深入的了解!

《專家分享—香港搵律師網》路上遇上意外應該點做?詳細交通意外賠償程序你要知!

交通意外後的處理程序

交通意外發生後可以在情況許可下做以下步驟處理:

1. 檢查自身是否受傷或身體不妥並亮起危險警告燈;

2. 致電999報警,(如果交通意外涉及傷亡)要求救護車到場送院接受治療或檢查以保障自己,應注意部分症狀未必在交通意外後立刻浮現;

3. 安全情況下,為意外現場/車輛損毀情況/車輛位置/剎車痕拍照,以證明交通意外賠償責任誰屬(如意外發生在高速公路上,請特別注意人身安全);

4. 向到場警員準確說出意外事發經過;

5. 向醫生說明傷勢由交通意外導致,以及身體各位置所感受的痛楚,麻痺,及其他不適等。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社會福利署設立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TAVAS)(俗稱「車手獎」)可以協助交通意外的傷者度過暫時的經濟難關,以免傷者在養傷或病假期內出現手停口停的狀況, 尤其是遭遇交通意外後的病假可能以月甚至年計。

簡單來說,申請車手獎的條件中無須考慮受惠人的經濟狀況,或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援助金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至於財物損失﹐則不在車手獎的援助範圍內。

但有一點需要謹記,根據社會福利署列明的要求,每宗車手獎申請必須就有關意外向警方報案,並需要在意外發生日期後的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發生意外後,建議在許可情況下將車輛損毀情況紀錄下來,以方便證明責任誰屬。

「私了」?和解?保險?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條,所有汽車使用者都必須投購有效的第三者保險(即「第三保」),以保障因意外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亡。第三保是旨在保障第三者,包括同車的乘客或道路上的其他使用者,但一般不包括對駕駛者的保障。

有不少在遭遇交通意外的朋友,因自以為傷勢輕微或者怕麻煩而即場向涉事司機提出「私了」和解,但是此舉其實藏有風險。

首先,假如涉事司機沒有通知汽車保險公司介入協助處理事故,而當傷者在稍後時間進一步追討其他方面的損失(例如就人身損傷索償),第三保就有權拒絕索償申請,令案件複雜化,有可能令索償案件需時更久。另外,如果傷者錯判自身傷勢,有關的和解或者當時簽署的和解書可能影響其日後追討的權利,又或者令索償案件需時更久。

交通意外的賠償

現時香港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索償限額,如果申索的賠償金額高於港幣3,000,000元,就須於高等法院展開法律行動;申索金額低於港幣3,000,000元的案件由區域法院處理;小額錢債審裁處則處理申索金額低於港幣75,000元的案件。

在一般涉及交通意外的人身傷亡案件中,申索人可追討的損失包括:

1. 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失 (PSLA);

2. 收入及將來工作能力的損失 (Loss of income and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3. 特別賠償 (Special Damages,即醫療費、補品費、交通費等)。

以上3項賠償只是比較常見的賠償類別,其他一切由交通意外而招致的損失應該向你的律師商討是否有足夠的理據進行索償。

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失 (PSLA)

簡單來說,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失是參照傷勢、所承受的痛楚及生活質素受損的嚴重程度來評定。在評估此項損失時,法庭都會考慮過往涉及類似傷勢及症狀的案例所判定的賠償金額,並視乎案例的判決年份/對比本案傷勢等各種因素而定,涉及十分專門的法律知識。

以下是3宗交通意外的案例給大家參考 (亦曾經被法庭在其他案件引用參考):

1. 在Tsoi Wing Tak v Lau Sze Ni HCPI 926/2005一案中的原告人在乘坐的士回家時,的士與向相反方向行駛的私家車相撞,導致原告人的胸壁受到挫傷,而脖子也扭傷了。她從2001年10月18日至2001年12月7日獲批了病假。儘管她需要戴頸托大約六個月,但她隨後重新上班;而在審訊的時間,她已經完全康復,沒有殘障。PSLA的賠償為港幣$180,000。

2. 在Chan So Kwan v Mak Siu Kwan and anor HCPI 1487/2000一案中,原告人是九巴的巴士車長,與第一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相撞。她脖子遭受扭傷,導致頸部持續疼痛,頸部活動受限,偶發性頸部肌肉痙攣和焦慮症,並導致原告人無法重返事故發生前的工作。獲賠PSLA港幣$300,000。

3. 在Chu Fung Ping v Wong Wai Leung HCPI 420/2014一案中,由於交通意外,原告人的頸部軟組織扭傷,並患有慢性頸部疼痛,頭皮輕度挫傷,腰背和右臀部輕度軟組織損傷。輕度挫傷以及下背部和右臀部受傷已在較早前解決。有需要時,她可能需要鎮痛藥。事故還導致原告人遭受輕度調節障礙,並有焦慮和情緒低落。該訴訟解決後,這種情況應該會有所改善。獲賠PSLA港幣$300,000。

受害人在追討損失時應尋求法律緩助,向律師商討是否有足夠理據進行索償。

收入及將來工作能力的損失 

此項賠償金額是基於傷者因意外而導致損失的收入而定。一般來說,法庭會考慮所承受的傷勢及參考醫療專家意見而判定一個合理的休養期/合理病假日數,而如果傷者因休養以致收入損失,則可提出相關索償。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傷者亦蒙受強積金的損失,亦可在索償中提出。

至於收入能力損失賠償,法庭一般會考慮傷者的年紀,工作性質及所遭受的傷害,並決定傷者的體能會否令他在開放的勞動市場上遭受到什麼程度的障礙,而金額則會是一個總數,基於傷者本身的收入而定。

特別賠償

此賠償項目為實報實銷的,一般為醫療費、交通費、補品費等。由於法庭會考慮傷者提供的文件證據來評定金額,所以傷者務必保留所有有關單據。

交通意外索償的勝算

在衡量一宗交通意外責任誰屬時,很多時候都是視乎誰人違反由運輸署發出的《道路使用者守則》。以下是常見的兩種交通意外情況供大家參考:

追尾意外 

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的指引,所有駕駛者都應該保持適當的停車距離。 停車距離是思考距離加上剎車距離的總長度。

思考距離是指由駕駛人發現危險,直至他剎車前這段時間內的行車距離。如駕駛人反應緩慢、疲倦、患病或沒有集中精神,思考距離便會大增。

剎車距離是指剎車後車輛仍繼續溜前至停定的一段距離。如路面濕滑、剎車掣或輪胎性能欠佳,剎車距離便會大增。

在一般的追尾意外(即後車撞向前車),如果後車司機如果未有保持適當的停車距離而收掣不及引致交通意外,很多時候後車司機都需要付上責任。

在一些例外情況,釀成追尾意外可能是由前車不可預期的動作而引致。在Wong Kwok Wa v. Hung Tin Sun (HCPI 1153/2004)一案中,涉及多於2輛汽車的追尾意外,但由於第一輛前車的急煞是由自己的疏忽引致,所以法庭視第一輛汽車的駕駛者為此交通意外的主導者,所以要負上較大的責任。但是由於其他緊隨其後的駕駛者未有保持適當的停車責任,亦需負上部分疏忽責任。

追尾事故的責任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由後車司機承受。

行人不小心過馬路

不少導致交通意外的起因可能是由行人過馬路時發生。雖然在此類的交通意外中,司機往往認為自己未有任何疏忽,但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司機不可駛貼行人路或路旁帶,應預留空間,提防駕駛時應注意的事項行人走出馬路。無論何時何地,即使行人胡亂橫過馬路,駕駛人在法律上和道義上均有責任,提防和避免撞倒行人。因此,應該時刻讓路給在馬路上的行人。

在行人眾多的地方,尤其是在擠擁的街道上,在巴士站或在攤檔附近時,你應小心慢駛。提防有行人突然從已停泊或停定的車輛後面走出馬路。駕駛較寧靜的車輛,例如電動或混合動力車輛時,由於車輛聲量較低,行人可能不察覺你正在駛近,因此尤須小心。

駛入或駛出馬路時,應盡量使用正式的行車通道,避免倒車駛進馬路,並應讓路給行人。

Mak Hoi Chu v. Lui Chi Yin & Anor. (DCPI 1861/2009)一案中,被告的車輛在駛近行人眾多的路口及行人過路處時,即時其車速未有超出法定限制,但由於未有小心地慢速駛過路口,而導致意外,而被判需承擔疏忽駕駛的部分責任,而須要向原告人賠償。

有需要聘請律師嗎?

在任何情況下,傷者應向有處理意外索償經驗的律師諮詢意見,他們會分析申索是否有法律依據,就該意外的事實進行探討,並分析案情的強弱。律師可整理有關證據,將之呈交予需要負上責任的一方及其保險人。

尤其重要的是,法律團隊可根據所得的證據,為傷者進行初步評估賠償金額,以講解客戶不同的法律策略以爭取最合理的賠償。

另外,傷者切忌用獲得車手獎後便認為是申索的終點,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傷者應得的民事賠償都遠遠高出車手獎的金額,始終車手獎是為解決傷者的即時經濟壓力而設,所以傷者應向有處理意外索償經驗的律師諮詢。

關於香港搵律師網

香港搵律師網於2017年成立,是一個第三方、中立及零收費的平台,初衷是希望幫助香港人,尤其是弱勢社群,能為普通市民介紹經驗豐富的律師並確保能獲得至少一次的免費法律諮詢,盡量協助他們解決法律問題。它們主要為有法律需要的工傷、意外、疏忽受害人尋找法律援助,至今已經協助超過1000人尋找律師,當中有不少更透過律師幫助,為自己爭取到合理的賠償,渡過難關。